对谈曾斌博士:说透注册制背景下的公司治理与监管处罚趋势(万字长文)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2-10-26 245 0

编者按: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斌博士曾做客合同相对论,和常金光就「上市公司违规处罚趋势与律师业务新机会」这一主题进行对谈康美药业股吧

曾斌博士拥有近十年的证券监管经验,同时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深交所),曾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著有《资本治理的逻辑》、《强责任时代》,对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康美药业股吧

直播对谈时,也是既有理论又有实务,信息量巨大,讲明白了「注册制下的公司治理与监管处罚趋势」康美药业股吧。本文是此次对谈的文字记录。

目录

1.多样法律人生:从法大博士到深交所再到天册律所

2.柳暗花明又一村:回顾新《证券法》的实施

3.本为同根:《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联动

4.问渠那得清如许:地区文化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5.《证券法》的本质与核心逻辑

6.从“强监管”时代到“强责任”时代

7.解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与财务造假

8.“将军的头盔”:董责险何去何从康美药业股吧

9.变革下的中介机构服务:机会大大增多

10.法律人如何成长康美药业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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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法律人生:从法大博士到深交所再到天册律所

常金光:您先跟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您的经历吧康美药业股吧,您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深交所经济学的博士后,也是德国汉堡马普所的访问学者,再加上在深交所的任职经历,您能否简单复述一下过去的求学、从业经验?

曾斌博士:我是在深圳长大的,可以叫“深二代”,之后到北京完成了中国政法大学本硕博十年的求学经历康美药业股吧。博士毕业以后,来到了深交所从事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其后又留在所里进行公司治理和一线监管工作,中间也曾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这几年来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例如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我都有参与到规则和案件的研究中。

我特别喜欢研究和写作,我有一个公众号叫“法经笔记”,在过去几年就证券监管和公司治理发表了200多篇文章,现在也有将近3万粉丝康美药业股吧。两年前,我们集结了这些文章,出版了《资本治理的逻辑》,收到很多的反馈和关注。

2021年11月份,我加入到了天册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组建了自己的证券和上市公司团队康美药业股吧。今年8月,我们团队围绕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出版了《强责任时代》这本约30万字的书,主要包括了《证券法》实施两年以来重要的制度变化和首例案例,并对重要的数据进行了更新。这本书同样得到了大家的支持,十分感谢读者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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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又一村:回顾新《证券法》的实施

常金光:关于新《证券法》的修订背景康美药业股吧,您能做一些基本介绍吗?

曾斌博士:资本市场是先发展后规范,不是法律在前,然后才去发展的,实际是先发展后面出现了问题,我们再去规范它康美药业股吧。中国证券市场的开端是1990年沪深交易所设立并开始集中竞价交易,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开端。但是,到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们才开始去推动《证券法》的加速立法,到了1999年7月1日,才正式有了我们的第一部《证券法》。

回顾过去3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有两个重要的节点,第一个是2005的大牛市,股票市场指数涨到6000多点,从制度上的重要原因应该是股权分制改革,它使得股票市场焕然一新康美药业股吧。另外一个重要的节点是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但是,从2006年一直到2019年,《证券法》没有重大变化。新《证券法》从2013年到2019年经历过四读,我们国家制定法律,通常三读就可以了,《证券法》是四读,这体现了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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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读稿是在2015年康美药业股吧。当时修订的一个思路是希望能够一次性就实现注册制,并且大范围的去学习境外的制度,包括我们的证券品种等等,都在做很多立法上的尝试,甚至里面还有很多关于互联网众筹这些概念。但是,2015年我们发生了股市异常波动,就是我们很熟悉的股市熔断,这使得《证券法》的第一次读稿被终止了,这种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很难被通过。

二读稿是在2017年康美药业股吧。由于股市异常波动的影响,整体的改革思路发生了变化,《证券法》的修订进入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对于原来的《证券法》,没有进行非常大幅度的改变,特别是发行制度这一块,只是提出进行注册制改革,但是没有对具体的条文进行规范。

三读稿是在2019年康美药业股吧。到了2019年初,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就是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推动了我们整个的立法的进程,我们的三读稿明确了注册制改革。

四读稿是在2019年12月份,因为到了三读的时候,我们跨了一届人大,所以对于后面的一届人大来说,如果只是读了一次的话,可能对情况了解的不是很够,所以就在很短的时间之内进行了两次审议康美药业股吧。这一次大修一共有150多个条文的变化,增加了24个条文,删除了24个条文,其中,还增加了两章的内容,一个是信息披露的专章,另外一个是投资者保护的专章,这两章的内容是全新的章节,这两个章节影响非常大。

常金光:新《证券法》有哪些要点呢康美药业股吧

曾斌博士:第一个要点是发行制度的变化康美药业股吧。这是发行制度的变化是整个《证券法》的核心,但是改变是分步实施的。首先是在上交所科创板实施,然后是8月深交所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之后是2021年的11月,北交所实行注册制。现在到了2022年,我们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主板的注册制改革,这对于我们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来说,是资本的盛宴,这个变革跟我们2004年的中小板开板,2009年的创业板开板一样,都给非诉资本市场业务带来非常重要的机遇。

第二个要点是信息披露专章设立康美药业股吧。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我们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政府不做背书,强调中介机构的作用,强调市场化的思维,所以更加强调我们的发行人要向市场通过信息披露讲清楚问题,强调八个字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把相关的信息传递给市场,信息披露从注册发行一直延续到持续信息披露的阶段,这就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了很多要求。

第三个要点是投资者保护专章设立康美药业股吧。投资者保护专章所有的条文都是全新的条文,每一个条文新设一个制度,甚至是多个制度,每一项制度又会对整个市场主体产生重大的影响,比如说我们熟悉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所以投资保护者专章对我们整个市场影响非常的巨大。

第四个方面是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康美药业股吧。提高违法成本,重点从两个方面提高,一个是行政责任,直接提高罚款的金额,比如说信息披露的金额从原来顶格是60万元,现在我们的信息披露处罚是分成三个梯度,梯次分别从20万到200万、50万到500万、100万到1000万的处罚。其次是民事责任,我们看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落地,一个上市公司的处罚赔偿金额可以达到20多亿,个体的赔偿金额可以上亿元。另外,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对于证券犯罪的追究更加严格。过去我们经常提到一个概念叫做“强监管”,我在去年的康美药业事件之后写了一篇文章,强调了“强责任时代”的到来。我当时提了一个观点,强监管指的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主体施加的监管政策或者说监管压力,如果你不做资本运作,未必能感受到。但是强责任时代指的是什么?就是我们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它会落到我们每个人身上,是切切实实的责任,必须要去承担它,比如说我刚才提到的,无论是50万元的罚款,还是康美药业独立董事的1.2亿元的赔偿,都是切切实实的落在每个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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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同根:《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联动

常金光:我看到《证券法》的这几次修订康美药业股吧,也同时伴随着《公司法》的修订,您觉得《证券法》的修订跟《公司法》的修订之间有什么样的互动关系吗?

曾斌博士:2006年有过《公司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其实有一个重点,就是把很多与股票发行的内容移到《证券法》当中,我们最开始的时候希望进行两法的联动,而且某种程度上大家会认为,《公司法》是《证券法》的上位法康美药业股吧

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的话,有三个主体是分不开的,分别是股票、公司和股票市场,三者在制度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可以说现在的上市公司监管体系、《证券法》当中的监管体系、《证券法》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以及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制度,都是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才出现的康美药业股吧。如果没有股票市场的发展,没有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上市公司不会去主动的去设置这些制度规范。在这种状况下,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和高管的相关的职责的问题依然很重要,如果他们没有做到勤勉尽责,违反自己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追究现在是要依靠《证券法》,或者说依靠证券监管机构去监督他们的行为,我们在《公司法》是找不到解决途径的。只能够通过民事的角度,或者说商事的角度去追究,去通过诉讼的角度去,提出派生诉讼,要求他们赔偿。

在实践当中,比如说实控人侵占公司资产,进行资金占用的,我们是没有办法在《公司法》层面去对它进行去处罚,或者说去约束,我们只有两个途径,第一是通过《证券法》的信息披露的违规进行处罚,第二是通过刑法的挪用资金罪来处罚康美药业股吧。我们曾经试图把实控人、控股股东的这种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希望写到《证券法》里面,但是很遗憾,我们找不到在《证券法》当中适合把它放到哪一章节里面去,也许可以把它放到投资者保护专章里面,但是都非常的奇怪,这是因为我们的整个《证券法》的写作体例本身导致的,《证券法》前面是从发行交易制度来入手的,后面又从主体来入手,比如说证券公司,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证券监督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最后用法律责任作为结尾的一章进行归纳,所以按照这个结构它就写不进去。另外,我们经常会感觉到很多的制度难以适应我国的发展,主要原因是股权结构,我们的商法体系大量学习了美国,特别是《证券法》的体系,但是我们的股权结构是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达到30%,这和美国区别很大。

常金光:我问一下曾斌老师康美药业股吧,您说的数据,我记得在书中也看到了,就是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30%以上,这个数据专门指的是中国的上市公司还是各种注册公司都算?

曾斌博士:上市公司康美药业股吧

常金光:那数据对应的在美国大概是多少呢康美药业股吧

曾斌博士:10%左右康美药业股吧。另外,我想补充一下如何去理解我国的“30%”。过去我们传统上会去讲33%、51%、67%的概念,但是我今天要打破这个思想,在上市公司当中,这个概念是不存在的。我们说股东大会的表决模式叫什么?它的分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在A股市场上,出席股东大会的比例是45%-50%。所以30%除以45%-50%,超过60%,还是大股东说了算。所以,刚才我提到了联动修订几个核心的点,包括对大股东的约束和控股股东的约束,是要需要通过《公司法》来做的。独立董事就是实现上述约束的途径,我们通常要求独立董事独立,但是,独立董事当然都是大股东请来的,因为大股东持股占比30%以上,他肯定要聘请自己熟悉的人。难道一个实控人,他非要去市场上面找一些天生来反对自己的人吗?不太可能,所以,在大股东持股30%的情况下,我们要求独立董事保持独立非常困难。

同时,公司治理是有成本的,不是每个公司都要做公司治理,只有好的公司、大的公司才要做公司治理的,现在我们的《公司法》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有限公司跟股份公司规定是一样的,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康美药业股吧。有限公司不需要搞公司治理,股东自己去经营和管理,是符合股东自己的意愿的,所以,曾经有专家提出,我们的《公司法》应该搞三个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我非常认同,因为现在国有企业的制度跟我们的《公司法》之间的制度有非常明确的差异。

另外,这次《公司法》的修订草案里面还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出现了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几个有交叉可能又有重合的表述,这几类不同的董事该如何去界定他们?再有,修订草案希望通过专门委员会去替代监事会,在国有企业当中没问题,因为央企的公司治理改革,它的方向就是废除监事会,实行“外部董事大于内部董事”康美药业股吧。但是去年刚刚颁布的《银行保险公司治理准则》当中,又明确提出加强了监事会的这种观点,与前述观点相反。我曾经提出过一个大胆的想法,我认为在第一大股东持股30%以上的公司不应该设置独立董事,应该设置独立监事,因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当中,既要投票,要承担责任,也要去监督,很难兼顾,干脆把他们全部挪到监事会去,让他直接来监督大家就好了,只负责监督,不要参与决策,就会减少参与董事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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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渠那得清如许:地区文化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常金光:为什么中国的公司普遍的它的股权就这么的集中康美药业股吧,这跟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越来越分散也会是我们的趋势吗?背后的再深一层的逻辑是什么?

曾斌博士:我觉得可能跟各个地方的文化是有关系的,从宗教的角度来说,中东是最保守的,全世界目前股权结构最集中的国家就是中东,大股东持股比例在60%以上康美药业股吧。世界文化最多元开放的地方是哪里?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这些市场是最为开放的,最多元的市场,当然这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一个过程。我一直认为股权结构一定是动态的过程,而且它跟各个国家的发展和公司的基本特征有关系。比如说像美国市场的股权结构,它主要的特点是广泛、分散,通过其长期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另外东亚国家的一个特点是以家族公司为主,以国有和家族公司为两大阵营的,所以无论是国有还是家族企业,都是以保护自我的控制权为中心的,以家族的传承和控制作为中心,所以在这样的市场当中,会形成这种高集中度的股权结构。日本虽然说某种程度上的股权相对分散一点,但是它的家族控制的情况也是非常明显的,去年有一篇非常顶级的文章,就讲了非常有趣的现象,日本的企业虽然股权结构非常分散,控股家族持股比例特别低,但是却控制了企业上百年。

从我们国家来说,资本市场的发展或者改革开放的发展,也就是最近40年的时间,我们现在的A股市场有4800多家上市公司,上交所主要是国有企业跟民营企业各占50%,深交所75%的企业都是民营家族企业,这也反映了我们现在的资本市场,或者说国家总体的经济格局,就是我们的民营经济占到了非常大的比例,而且大型的国有企业目前基本上都已经上市,IPO市场当中抢占的主要的阵地都是民营企业,都是一些新型的、小型的、创新性的企业康美药业股吧。我在法经笔记当中曾经转引过一篇文章,它的主要观点是全球的控制权的结构,基本上是从占比60%以上的控股权,逐渐的分散,还有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全世界主要的是国家的股权结构基本上都是比较集中的,只有刚才我说到的少数国家是分散的,像美国、澳大利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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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本质与核心逻辑

常金光:《证券法》这些修订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康美药业股吧,是保护投资者?还是让事情更透明?有没有一以贯之的理念?

曾斌博士:《证券法》的本质就是行政监管,它是一个行政监管法,它跟《公司法》不应该合在一起,所以有人说《证券法》应该划到商法去,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康美药业股吧。《证券法》当中看不到任何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全是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如果违反就可能产生行政法律责任,这是我们要看透《证券法》的最基本的第一点,就是它是一个行政监管法,所以在整个的立法过程当中,它实际上是更多在对于我们证券市场的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促进。另外,《证券法》也是一个投资者保护法。再次,《证券法》还是一个股票法,证券其实有好多品种,除了股票以外还有债券,还有我们说的存托凭证,还有我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但是可以说股票在我们《证券法》当中几乎是“一股独大”,在这里面相关的这些制度基本上都在服务于股票。

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最核心的是发行制度改革,贯穿于始终,并且不停的变化,从最初的配额制,到后面的核准制,保荐制,到现在的注册制,我们所有的制度都在从前端准入端去优化,准入端的核心问题,就是降低我们市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去获得融资,这是我们整个发展的基本逻辑,那么围绕着注册制,它就需要有很多其他的制度与它配合康美药业股吧。比如说刚才提到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投资者保护制度,有了注册制以后,就可能会有造假,那么你就要去对造假进行处罚,进行民事赔偿,这都是与之相关联的。另外,我们把发行条件在法律当中规定,但是上市条件和退市条件在法律当中删除掉,交给了证券交易所,交给证券交易所之后,我们发现,从上市的财务指标来看,科创板有5套标准,创业板有3套标准,北交所有4套标准,就有了一种百花齐放,包容的、多元的上市制度,这是《证券法》所预留给大家的空间。

在2020年以后,我们推出了退市新规康美药业股吧。退市新规在2022年开始发挥它的力量了,从财务指标,规范指标,交易指标,包括重大违法指标这几个指标来约束,到现在为止,已经有超过40家公司触及退市。我们去年有523家公司上市IPO,但是历史上面最多的一年也就才20家公司退市,今年我们超过40家,甚至可能50家,那么未来在现在4800多家公司里面,很多公司都要被淘汰掉的,因为我们投资标的多了,投资标的多了以后,很多公司就没有人去买卖,没有人去交易它了,它自然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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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监管”时代到“强责任”时代

常金光:“强责任”时代具体如何体现康美药业股吧

曾斌博士:我们谈一下具体的数据康美药业股吧。过去我们对上市公司的高管、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处罚都是比较低的,基本上是3万、10万、30万、60万这样的四个梯度。如果说全体董监高都被处罚的话,可能总的处罚金额在200万左右,不算太高。但是按照新《证券法》的处罚,我告诉大家两个数据,第一,总的处罚案例到现在为止已经超过40个,实控人的平均处罚金额是400万左右,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来的60万。第二,公司如果所有的高管都被处罚的话,以广东证监局在去年七月份,第一批做出的新处罚的案例为例,案例里面所有的高管的处罚金额总计是3980万元。从今年的数据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处罚,八个独立董事的处罚金额都是50万元,但这都是最低限的50万。通常而言,一个独立董事的年薪就在6万元-10万元左右,就算任满六年,总收入在36万元-60万元。如果处罚50万元,收入就全被罚没,而且声誉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从我们的统计来看,对目前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无论是总的金额,还是平均的金额,还是说最低限的处罚金额,都达到了前所未有严厉的程度。

另外,我们要看到2021年7月的两个重要事件,第一个是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在这个文件里面提出了30多条的意见,可以说是吹响了资本市场强责任时代的一个号角康美药业股吧。然后又有了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宜华生活、中潜股份和广东榕泰三个典型财务造假案例,第一次出现了顶格的1000万元处罚。根据新的处罚案例,大家已经开始有预期,独立董事的平均处罚在50万元,董秘在100万元,董事长在180万元,实控人在400万元。大概是这么一个梯度,相比以往的处罚金额,这就是“强责任”的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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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与财务造假

常金光:关于这种财务造假这块康美药业股吧,能不能给大家做一点介绍,因为我们从朴素的感觉上就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种行为很恶劣,我不明白现在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就是因为我们的监管的力度太小,以至于这些人心存侥幸吗?这不是非常恶劣的问题吗?为什么还是会出现?

曾斌博士:财务造假有几类具体表现康美药业股吧。第一类,就是我们说的纯粹的财务造假,在财务、会计处理方面,包括从他的确认,到具体的商业模式方面,包括存货的真实性,包括你刚才提到保底真实性等等,做了这样的一些处理。另外一类,就是我们所谓的资金占用,刚才你所提到的就是资金占用和挪用,或者说过去我们的违规担保很多,现在也相对少一点,它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的,比如说像康得新,它有非常典型的一个特点,是通过多次的虚假交易,最后把资金回到自己的公司当中,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财务造假,因为他在财务确认的时候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在具体的交易结构当中,你可能只能追到两到三层,你要把它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给它拨出来,很难,但是他这种模式通常是一种击鼓传花,如果说他能够把资金链一直这么铺下去,实现这样的一个转动的话,他必然要有另外一个体系去获得更高的收益去弥补,但是我们显然知道除了诈骗以外,是不可能实现的,最终都会有破裂的一天。

为什么经常出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子?这跟我们会计制度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康美药业股吧。另外,许多财务造假一开始可能是一个正常的投资行为,但在投资失败以后,就转化为了一种占用的模式,实控人或者控股股东,他通过设立一个私募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把5亿或者10亿投到一个私募基金当中,私募基金其实最终投资的是他的关联企业,或者说是其他的一些企业,可能看似没有关联关系,但是投过去之后,最后就发现可能是造假的,或者并没有实质的经营状况,可能最终又回过头来再去追究他的资金占用,但是如果说投资都是成功的,钱也回来了,赚了钱了,可能大家就皆大欢喜了。他可能一开始并不是想着就把它直接挪走的。

就像您刚才讲的康美药业股吧,为什么大家都发现不了?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我们的资本市场不成熟的一点是过分的依赖监管部门,就是对监管部门的这种父爱主义,已经到了依赖的程度,我们交易失败以后,首先想的是要求监管部门去做处罚,比如说一个上市公司去购买了不好的资产,进行并购,最后亏损了5亿,第一个反应是,公司肯定是有造假的,或者说实控人有利益输送,要处罚实控人,但是为什么不想一个问题?在购买公司的时候,难道没有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吗?难道没有评估机构出具审计意见吗?当初是怎么去认定这这家公司的盈利情况的?财务顾问的估值合理吗?

我的书里面提到几次讲要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中介机构责任压实,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要完全相信中介机构,必须要有一个阵痛的过程,要完全按照市场化的程度要求履行职责的话,需要非常完备的制度,非常优秀的专业人员,非常严格的程序康美药业股吧。但是如果一开始就过于严格,市场发现原来能做的案件,都做不了,这是一个阵痛,得告诉他从此以后,我们开始转变了,转变成信任中介机构、依托市场力量了。就好像现在随着我们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以后,发行市场当中每年上市家数都会稳定在一定的数量,上市公司上市以后,我们会发现打新的股票不可能都是赚钱的了,最近一段时间创业板的、科创板的公司IPO以后,很多公司都是跌破发行价的,因为这才是投行的逻辑,投行的目的是干什么?投行的目的是把你的股票卖出去,随着注册制的深入,市场上供给越来越趋于平稳,公司发行的股票要卖出去的是需要花精力的,就有动力把价格降低一点,也就是所谓的IPO“抑价”现象,这里是抑制的抑,就是相对估值要低一些。但是我们国家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我们只要过会了就可以卖出去,但注册制以后情况慢慢在变化。因为现在公司股票足够多,你估值高了,自然而然就会往下走,水涨船高,但一级市场的水太高了,进入二级市场自然要降下来。注册制下带来了资本盛宴,PE/VC都在抢好的项目,IPO之前公司估值可能就已经到20倍甚至30倍了,发行的时候当然很高了,但是一到二级市场同类企业,同类企业我的利润是十个亿的,你现在才五个亿,你就不是香饽饽了,你当时50块钱就卖高了,立马要给你跌到40块钱到30块钱,这是成熟市场应该有的。15年前我导师和我就写过一篇文章,提出中国资本市场要习惯破发,但我们不喜欢破发,破发感觉很“丢人”。我觉得就是我们往市场化发展,你就要接受这样的一种残酷的现实,你的平均利润率要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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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的头盔”:董责险何去何从康美药业股吧

常金光:在强责任时代下康美药业股吧,董责险似乎也越来越重要,您做过A股市场第一份董责险报告,您对目前我国的董责险发展趋势有何评价呢?

曾斌博士:董责险最早起源于英国劳合社,后在美国流行起来,因为美国的资本市场非常的活跃,在美国的资本市场当中董责险的购买比例是100%,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要购买,他的保险的对象就是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董监高康美药业股吧。董责险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叫做索赔发生制,它是无限追溯的,什么叫无限追溯?比如说我从2023年的1月1日起开始购买董责险,期限是一年,那么他保的是什么时间违规的事项?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所有事项他都保,这些事项只要索赔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的12月31日之间,它都能够保,因此董责险是索赔发生制,这个特征使得保险的价值更大。

接下来我要讲一下哪些情况下不赔康美药业股吧。要注意的是,董责险合同中通常都会规定行政处罚,刑事罚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民事赔偿都属于不能赔付的范围,但是相关主体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调查抗辩和律师见证等费用是可以在赔偿范围之内,同时如果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民事赔偿,也是可以赔的。例如,可以通过证明相关主体不是财务造假的参与方,来请求董责险的公司进行赔付。董责险在美国之所以能够流行,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极为发达,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很容易被诉讼;第二,美国律师费非常高,调查费用可能比赔偿的费用还高,所以为了能够抵偿这一部分的费用,上市公司就希望有保险能够对此进行覆盖。

而在A股市场,我的观察和建议是:第一,到目前为止,成功赔付的案例是非常少的,一方面是因为购买的案例少,另一方面是因为要求赔付的案例少康美药业股吧。第二,我建议上市公司还是要买董责险。理由其一,现在购买董责险非常便宜,购买金额大概是30万元到50万元之间,也部分出现了80到100万的董责险。通常来说,50万元可以赔付1亿,保费的费率不到1%。对比来看,美国的董责险保费的费率是15%,这意味着保费还有很大的上涨空间,随着我们制度的成熟。第二个就是目前A股只有20%的公司购买了董责险,这个数据在中国香港是95%,在美国是100%,未来市场会越来越大。

常金光:董责险当中的赔付的范围当中的考虑是什么康美药业股吧?行政处罚应该不能赔付?

曾斌博士:行政罚金是不能赔付的康美药业股吧。同时,美国大量的行政处罚都是通过行政和解来进行结案,在这种和解之下,很多的金额就可以去通过董责险来赔付。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未来如果这项制度能够推广开,可能就有部分的案件是和解结案的,这部分赔偿或许能被董责险所覆盖。另外,按照过去我们的实践,几乎所有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当事人都被认定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很难赔付的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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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下的中介机构服务:机会大大增多

常金光:既然谈到了中介机构康美药业股吧,我想问一下,如何考虑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强责任,弱收费”的问题?

曾斌博士:我认为中介机构面临的市场还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IPO市场里面,大家的收费是相对提高了,但同时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康美药业股吧。资本市场的服务是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前期的品牌价值会在市场当中产生非常重要的头部垄断,从而不会削弱它的收费。另外,资本市场的业务模式比较透明,特别是非诉业务,每个律所每个板块它怎么收费的,券商每一个项目是怎么收费的,全部都是公开的,从数据上来看,“弱收费”现象并不普遍。

常金光:服务于上市公司的律师有什么业务机会呢康美药业股吧

曾斌博士:律师在过去对上市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从非诉的角度去做的,比如说像IPO和发债康美药业股吧。但是,对于日常的、个性化的业务相对比较少关注。过去几年,由于大幅度的并购重组,很多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都是没有办法达到的,这会伴随着争议解决律师的介入。另外,在过去两年,每年平均有340多个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其中主要的两类案件,一个是信息披露,另一个就内幕交易。除了340多个行政处罚案件,还有300多个案件是调查的案件,那么这里面,实际上都会给我们法律人提供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律师之间要多协作,去发掘潜在的业务机会。例如,在上市公司分布来看,第一是广东省,整个广东省8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深圳超过380家;第二是浙江省700多家上市公司,第三是江苏省600多家上市公司,然后是北京和上海,分别有500多家和400多家。那么,在这些地区的律师会有非常多的渠道去接触到上市公司,当然了,这里面还包括了很多的服务于拟上市企业的机会。

另外,针对过去很多的行政处罚,大家是不申辩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本身能够被采纳的概率就非常低,第二个,就是很多的公司认为我申辩可能是跟监管部门进行对抗康美药业股吧。但我认为,第一,申辩是一个法定的权利申辩是行使法律权利的过程;第二个,我们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包括法律和财务的知识去服务客户。例如,我们曾接到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行政案件,实控人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我们通过申辩,将认定的违规金额显著缩小,从而使他的终身市场禁入降低到了十年。因此,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地去进行申辩和听证,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是可能产生一定效果的。

常金光:对于信息披露的这些处罚康美药业股吧,是大部分是因为有关主体不知道边界从而产生疏忽,还是他们故意为之?

曾斌博士:我们认为信息披露处罚有三大类,第一是财务造假,基本没有申辩的空间康美药业股吧。第二是实控人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这部分案件有一定申辩空间,但上市公司相关主体需要在日常的规范当中积累合规意识,既避免潜在风险,又为我们事后的补救和申辩提供材料。第三是定期报告的延迟披露,例如因年报的延迟披露被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其主要是因为可能是为大家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或公司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

常金光:这样说来康美药业股吧,给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进行培训也有很大的市场?

曾斌博士:对,但这些主体通常只有遇到问题了,才会重视起来康美药业股吧。所以,现在我们在做一个沙龙,叫“资本治理前沿沙龙”,现在已经做了6期,大概有70多个董秘参与,受到了上市公司非常热烈的欢迎,我们未来也会做更多的分享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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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如何成长康美药业股吧

常金光:您认为,上市公司业务与合同之间有什么关系吗?我们刚刚谈到了行政和解,似乎就是合同理念在监管领域的体现康美药业股吧。跟我们的刑事领域的合规不起诉,以及美国的辩诉交易,实际上都是某种程度上合同理念在更多监管或者是刑事领域的融合吧,您觉得呢?

曾斌博士:是的,我就一直推荐中国人民大学聂辉华老师的一本书,叫做《一切皆契约》,这本书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解读了很多市场上面的契约与不完全契约康美药业股吧。疫情当下,我们相当多的企业都缺少风险管理,不懂得进行“压力测试”,也不懂得在遇到问题时要违约还是继续履行合同,不会权衡利弊。

常金光:是的,据我观察,目前上市公司的数字化水平在越来越高,但是法务数字化水平相对就是比较拖后腿,而法务数字化水平就很重要一个模块,就是合同管理的数字化,而合同管理其实本质是业务,需要业务的数据,合同的本质在企业的视角来看,它是一束关于业务的数据,比如说哪些款要付了,哪些款要收了,哪些合同相对于往年怎么变化了,只有法务的数字化到了一定水平之后,他才有更好的数字定量分析,才可能从合同的视角做压力测试,对企业的风险做出预测和控制,我觉得您讲的点,其实我是很认同的康美药业股吧

常金光:我觉得您的表达特别好康美药业股吧,逻辑非常清晰,表达效率也很高,语言也特别干净,最重要的是底层有非常大的知识量,在自我成长方面,您能不能给大家再分享一点自己的心得和感受?

曾斌博士:康美药业股吧我个人多年以来主要坚持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要读经典学经典,我们一定要花时间去看经典康美药业股吧。这些经典的东西,我觉得它是包罗万象的,比如说柏拉图的理想国,或者说我们的论语,包括道德经,当然这些都要去学。另外,就是对于这个时代,我觉得非常重要的一些书,比如说像《大国大城》和《置身事内》,很大程度上是改变了或者说影响了很多人的这种思维方式的,那我觉得这些书非常值得我们去读,甚至我觉得像比如说像刘慈欣的《三体》,金庸的所有小说,我认为这些都是构成了我们时代的一个比较基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包括刚才我所提到的像走向共和这样的电视剧,因为这里面很多东西给你的一些底层逻辑和思考,我觉得非常的重要。

第二,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是追随前沿,我们一定要不断的去追踪我们最前沿的知识,去判断和去预测前瞻性的一些问题康美药业股吧

第三,最后还是要花更多的时间去看一些顶级的东西康美药业股吧。因为顶级的东西就会让你快速的去输入,你的知识密度会非常的高,我经常说我们读什么文章?一定是读全球最顶级的刊物的论文,中国最顶级的刊物的论文。所以我非常的鼓励大家去读《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像我在法经笔记,过去每年都会编译美国的Top10的公司《证券法》论文的一个摘要,我觉得通过这种学习,我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去理解域外制度前沿性的成果。

对于写作来说,最重要的事要把问题的源头找到,我们不需要人云亦云,我只要搞清楚问题的本质是什么康美药业股吧。我们证券法学界有一位非常著名的老师,张巍老师,也是《资本的规则》的作者,他研究所有的问题都是从原理出发的,它的本质是什么?它是交易问题还是披露问题,还是发行问题?我们不要把它混淆在一起来看待它。

(整理人: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曹志成 方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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