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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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交所在上市公司监管中实施纪律处分的对象包括哪些美股投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相关规定,深交所可以对下列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等美股投资。
2. 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哪些美股投资?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相关规定美股投资,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美股投资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七)暂不受理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美股投资。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规行为未触及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深交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美股投资。
3.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纪律处分作出前被发现存在多个违规行为的美股投资,按照何种原则予以纪律处分?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相关规定,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我所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多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违规行为的,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发生时间、类型、关联性及严重程度等,原则上合并处理美股投资。
我所合并处理时,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在单个违规行为受到的最重处分以上予以纪律处分美股投资。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美股投资。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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